接上:3.3.1确定审核组
3.3.1.1认证审核人员必须取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
3.3.1.2 审核组应由取得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资格的审核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专职审核员。必要时可以补充技术专家以增强审核组的技术能力。3.3.1.3具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法规等方面的特定知识的技术专家可以成为审核组成员。技术专家应在审核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可就受审核方管理体系中技术充分性事宜为审核员提供建议,但技术专家不能作为审核员。
3.3.2 确定审核人日
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组织的规模、特性、业务复杂程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涵盖的范围、认证要求和其承担的风险等因素核算并确定审核人日,以确保审核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4 初次认证审核
3.4.1 初次认证审核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与第二阶段现场审核间隔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多于60个工作日。
3.4.2 第一阶段审核应在申请组织的现场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审核申请组织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文件;
(2)评价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申请组织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3)审查申请组织理解和实施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情况;
(4)审查申请组织是否系统而充分地识别与所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其遵守情况;
(5)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申请组织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6)结合申请组织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了解其审核准备状态,为策划第二阶段的审核提供重点;
(7)评价申请组织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明其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3.4.3 认证机构应将第一阶段审核发现形成文件并告知申请组织,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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